刘晓庆330万借贷案二审裁决公布,她败诉成被执行人
9月1日,@深圳的王先生在社交平台上晒出了判决书,证明刘晓庆在330万元借贷纠纷案中二审败诉。据《大河报》报道,最近记者从王先生处了解到,刘晓庆与其珠宝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终于有了新的进展。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8月31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了刘晓庆的上诉请求,并决定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刘晓庆的公开资料显示,她出生于1950年10月,来自重庆,是中国内地著名的女演员。她的代表作品包括《小花》、《瞧这一家子》、《芙蓉镇》、《原野》和《武则天》等。这场借贷纠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六年前。王先生表示,他在2020年以个人名义向刘晓庆的珠宝公司(法人为许某)借出了33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此时,刘晓庆仍是该公司的股东,并在2021年4月退出了公司。
在未能如期收回借款后,王先生将许某及刘晓庆珠宝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裁定该珠宝公司及许某须向王先生履行还款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由于许某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执行程序被终止。后来,王先生在2025年申请将刘晓庆及宁波晓庆企业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同意将宁波晓庆企业追加,但驳回了对刘晓庆的追加请求。王先生对此结果表示不满,随即提起了上诉。
2025年5月,王先生实名举报刘晓庆涉嫌偷税漏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在同年8月的通报中表示,经过调查未发现相关的涉税问题。2025年11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王先生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认为她需对未实缴出的340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然而刘晓庆对此判决提出上诉。到2026年8月3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裁决,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并驳回了刘晓庆的上诉。
判决书中指出,刘晓庆辩称自己被许某欺诈,并表示对事件并不知情,同时宣称与涉案公司的关系仅限于形象代言,并非实际的股东。但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未显示刘晓庆曾对此股东身份提出过异议或者采取过纠正措施。由于她是工商登记公示的股东,因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此外,法院强调,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责任,即使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或遭遇欺诈,也不能免除责任。刘晓庆确认她并未实缴出资,并且在公司已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以0元的对价转让股权,这一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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